【以案释法】关于“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的那些事
“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
一审被法院驳回
2019年8月,海底捞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河底捞告上了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海底捞认为河底捞和海底捞两个商标很相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
什么是商标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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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侵权需承担什么责任?
商标侵权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本案相关法律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就文字商标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
最终判决结果
1
“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2
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但是无论是按照普通话读法,还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读法,两者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
3
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店铺经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而河底捞餐馆经营的菜谱是典型的湘菜系列,
综上所述: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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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已经意识到了商标的重要性。它既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树立企业信誉,成为企业质量的象征;又可作为无形资产,信誉的载体,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
特别注意:在企业成立注册企业名称或进行品牌推广时,应注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相应的字号、品牌是否已有商标注册,一旦可以注册立即申请注册。如有在先注册商标,则应当另起字号、品牌,以免发生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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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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